(2016)吉0282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柴方奎与丛桂香申请丛桂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财产保全查封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方奎,丛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1691号申请人:柴方奎,男,汉族,1980年4月12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申请人:丛桂香,女,汉族,1971年5月11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玉米进行保全。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丛桂香所有的存放在其自家中玉米楼子内的玉米立方米(以现场实际测量为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保管,保管期间发生霉变及其他风险由被申请人承担,查封期间允许出卖,但须经本院允许并将出卖价款交至本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腾云飞审判员 任财良审判员 张 秀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 先 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