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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40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孙昌赞、李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昌赞,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40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昌赞,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李锋,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孙昌赞与被执行人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锋应支付执行款150400元,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401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