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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6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饶德宗、翁兆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饶德宗,翁兆峰,张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财保21号申请人:饶德宗,男,汉族,1987年6月13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罗灵,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翁兆峰,男,汉族,1982年1月9日出生,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杭州市拱墅区,被申请人:张飞霞,女,汉族,1986年2月6日出生,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杭州市下城区,申请人饶德宗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翁兆峰、张飞霞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湖城卧龙湾1幢1单元2802室的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饶德宗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饶德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翁兆峰、张飞霞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湖城卧龙湾1幢1单元2802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饶德宗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征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斌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