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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永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永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53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中原路**号。法定代表人汪海涛。被执行人李永风,男,1967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关于申请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永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永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销了对被执行人黄留的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倪 盎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睿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