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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8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自选与张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自选,张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8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刘自选,男。被执行人张锋,男。申请执行人刘自选与被执行人张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428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自选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峰归还借款13000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2900.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锋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锋在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武管理部有个人住房公积金7800.00元,本院依法扣划张锋个人住房公积金7800.00元至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执行款帐户。另外查明被执行人张锋在长武县农��行有存款2270.00元,本院依法扣划张锋存款2270.00元至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执行款帐户。被执行人张锋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时,本院执行郭维锋与张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决定两案合并执行,刘自选与郭维锋两人就执行案件款10000.00元分配达成一致协议:刘自选与张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给付刘自选案件款4000.00元,郭维锋与张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给付郭维锋案件款6000.00元。两案执行费70.00元已上缴长武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刘自选,申请执行人刘自选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张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时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张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另行立案申请执行。上述款物已兑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结(2016)陕0428执24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任秀丽审判员  刘孝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俊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