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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2执4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雅杰与被执行人杜绍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雅杰,杜绍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440-1号申请执行人张雅杰,女,1967年11月16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杜绍玲,女,1961年11月7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张雅杰与被执行人杜绍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702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杜绍玲的银行存款,冻结款项需在冻结期满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准予。待冻结期满需要扣划冻结款项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春海审判员  苏锦元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