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天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天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1535号原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匡全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卿川,男,1991年7月12日生,系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琴,女,1986年4月20日生,系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张天印,男,1960年7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天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天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天印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8775元,原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基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