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执6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宋国智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6292号被执行人宋国智,深圳市美婴宝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本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宋国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由于宋国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国土、银行、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林申审 判 员 郝江山代理审判员 陈柯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宸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