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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保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石磊与元氏县大汇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磊,元氏县大汇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468号申请人:石磊,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元氏县大汇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申请人石磊诉被申请人元氏县大汇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石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元氏县大汇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AXXX**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以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价值5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元氏县大汇运输有限公司的冀AXXX**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期限为2016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2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石磊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