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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行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兰静与韩城市金城办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静,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581行初107号原告兰静,女,汉族,1984年1月5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住韩城市金城办城古村*组,系村民。被告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王韩光,男,系该办事处主任。原告兰静诉被告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静诉称,原告于2005年结婚,2007年生育一男孩后领取了独生子女证。2013年、2014年城古村一组以原告丈夫在企业工作为由,拒绝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分配给原告土地征收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你院,请求一、判令被告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对金城办城古一组不执行独生子女政策的行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兰静于2016年8月22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对金城办城古一组不执行独生子女政策的行为下发向其整改通知书;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我院审理期间,原告兰静于2016年10月13日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我院依法作出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2016年10月17日,兰静再次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应当正当行使诉权,法律禁止滥用诉权。原告兰静此次起诉,其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与前次起诉完全一致,属于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兰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兰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智英审判员  师海云审判员  薛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晋一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