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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5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况鹏与陈海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鹏,陈海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5390号原告:况鹏,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被告:陈海杰,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况鹏诉被告陈海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证据不足,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况鹏负担。审判员  曾贵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曼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