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4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重庆龙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杨正宏,刘春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龙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春艳,杨正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4957号原告:重庆龙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街道镜泊西路105号。法定代表人:谢媛,执行董事。被告:刘春艳,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杨正宏,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原告重庆龙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艳、杨正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龙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龙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龙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龙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世军代理审判员 李 骏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毛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