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与王荣香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王荣香,夏茂伟,长春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277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住所地德惠市建设街505号。负责人李家国,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凯久。被告王荣香,住德惠市。被告夏茂伟,住德惠市。被告长春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经济开发区(松柏珍珠岩厂东侧)。法定代表人杨春艳,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德惠支行)与被告王荣香、夏茂伟和长春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通房地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行德惠支行诉称,2010年10月15日,我行与被告王荣香和夏茂伟订立《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本金19万元,借款期限为2010年10月15日至2030年10月15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发放时间为2010年11月19日。同时与被告惠通房地产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由惠通房地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后被告王荣香、夏茂伟偿付了部分借款本金以及利息,自2016年2月19日开始不再履行还款义务。故请求依法判令:一、终止与二被告王荣香和夏茂伟订立的借款合同;二、三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33,997.66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给付借款利息以及逾期罚息;三、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连带负担。本院认为,原告建行德惠支行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即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夏茂伟和惠通房地产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属于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0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祝 飞代理审判员 李奕衡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熙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