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执39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3972松普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湖北元嘉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普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湖北元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39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松普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逢星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4620240-X。法定代表人骆国呈,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元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49号国际创新产业基地1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09300217-8。法定代表人林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松普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元嘉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33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松普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72365.32元及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3985元。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财产信息。经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除有银行存款183379元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3379元,扣除执行费3985元,余款179394元已经发放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湖北元嘉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峥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名下除已被执行到位的179394元外,剩余92972.32元及利息部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3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松普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徐小艾代理审判员 王缀成人民陪审员 高晓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飞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