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岳阳兴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先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兴盛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先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1264号原告岳阳兴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法定代表人:毛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明,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先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江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姣妮,该公司职员。原告岳阳兴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先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岳阳兴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兴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184元,减半收取计1559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湘平审 判 员 毛英雄人民陪审员 邹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