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侯水娇、饶秀琴、饶秀娟、饶建锋、饶建刚、程艮好与刘小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秀琴,饶秀娟,饶建锋,饶建刚,程艮好,刘小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申请执行人饶秀琴,女,197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申请执行人饶秀娟,女,198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申请执行人饶建锋,男,1982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申请执行人饶建刚,男,198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申请执行人程艮好,女,193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被执行人刘小毛,男,197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丰县。本院在执行、饶秀琴、饶秀娟、饶建锋、饶建刚、程艮好与刘小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罗婕妤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彭仁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