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民初4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陈文彬与李连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彬,李连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3民初4085号原告陈文彬(曾用名陈文斌),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委托代理人陈士勇,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连军,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原告陈文彬诉被告李连军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德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彬委托代理人陈士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连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文彬诉称原告经被告介绍认识案外人侯学林,原告于2010年4月30日出借给侯学林10万元。2012年4月23日,被告担保将其中借款5万元定于2012年春节前全部返还。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万元及其利息。被告李连军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连军与案外人侯学林系亲戚关系。原告经被告介绍认识侯学林,2010年4月19日,侯学林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当月月底前返还,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予以证实。期满后,侯学林返还原告5万元。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于2012年4月23日在上述借条上以保证人名义书写下余5万元于2012年春节前保证返还。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万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的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原告身份证、侯学林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及原告当庭陈述的部分内容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侯学林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予以证实,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后在原告多次催要下,作为借款人的侯学林理应及时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但侯学林怠于履行,只返还50000元。后被告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名,并书面保证还款期限,但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计算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连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文彬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0元,从2016年9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给付之日止)。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青泽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生效。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