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伟、朱桂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伟,朱桂明,马军宁,秦海军,王菲,王波,焦红伟,马欣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882号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经理。被告:郭伟,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朱桂明,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马军宁,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被告:秦海军,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被告:王菲,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被告:王波,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被告:焦红伟,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被告:马欣健,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南省淇县。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伟、朱桂明、马军宁、秦海军、王菲、王波、焦红伟、马欣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兴审 判 员 李霞波人民陪审员 侯秀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