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刑更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向穷尼玛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穷尼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刑更599号罪犯向穷尼玛,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左贡县人,现在西藏自治区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拉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1年2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36812.8元人民币。于2011年9月5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拉监执字第363号刑事裁定,准予对罪犯向穷尼玛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12月12日止)。执行机关西藏自治区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队纪,服从管理,听从安排;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一年五个月。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罪犯被判处刑罚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记功审批表、表扬审批表、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记载表、体检表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其提出减刑建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穷尼玛准予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尼玛央宗审判员 德吉梅朵审判员 高 小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玛曲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