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5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欣利高碳有限公司与重庆隆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欣利高碳有限公司,重庆隆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5344号原告:重庆市欣利高碳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11号裙楼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09356514Y。法定代表人:陶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仁华,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樱,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重庆隆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田宝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欣利高碳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隆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欣利高碳有限公司经本院告知,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毛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