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2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罪犯蔡长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长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2047号罪犯蔡长民,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满族,辽宁省绥中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8日作出(2007)连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蔡长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滥伐树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葫刑二终字第000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1月26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4年6月3日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4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20年6月16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检察机关检察院均派员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蔡长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2次。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蔡长民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长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长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6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