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付吉祥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吉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02刑初499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吉祥,曾用名付吉锋,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景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12月5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转逮捕。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6〕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吉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吉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吉祥于2014年11月12日22时许酒后无证驾驶悬挂假号牌冀T×××××二轮摩托车载乘马文杰沿衡水市桃城区育才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怡安家园门口处,与由怡安家园驶出的付某驾驶的冀T×××××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浓度检验:付吉祥血液酒精浓度为191.21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付吉祥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吉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付某的证言、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吉祥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悬挂假号牌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吉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荀 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杰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