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颜俊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俊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206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宫光河。被申请人:颜俊才。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城关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颜俊才诉被告宫光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冀1127民初20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宫光河的银行存款7000元,期限为一年。被告宫光河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颜俊才与被告宫光河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当即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宫光河的银行存款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春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