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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5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廖小花申请执行王光勇、宋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小花,王光勇,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545-7号申请执行人廖小花,女,生于1982年1月1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坤,系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光勇,男,生于1974年7月12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居民。被执行人宋丽,女,生于1983年11月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廖小花与王光勇、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光勇在遂宁市商业银行射洪支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光勇在遂宁市商业银行射洪支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