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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14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天增与黄培林、黄志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天增,黄志卿,黄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4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天增,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志卿,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培林,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7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黄志卿、黄培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志卿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天增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40元、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责令被执行人黄培林对被执行人黄志卿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黄志卿、黄培林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6年04月15日、2016年10月19日查询被执行人黄志卿、黄培林的财产情况,查无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息。2、于2016年04月19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黄志卿、黄培林的财产。3、于2016年05月09日将被执行人黄志卿、黄培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黄志卿、黄培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