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民终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德明与黎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德明,黎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6民终7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明,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会计,住贵州省镇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家周,贵州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晓燕,女,1969年5月14出生,仡佬族,思南中学职员,住贵州省思南县。上诉人王德明因与被上诉人黎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4民初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德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家周、被上诉人黎晓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德明上诉请求:1、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王德明与黎晓燕通过网络认识,王德明对黎晓燕产生爱慕之情,当时王德明并没有主动给黎晓燕生活费,都是黎晓燕口头向王德明借钱,考虑到黎晓燕在思南中学担任老师,应该人品不错,王德明就多次向黎晓燕汇款。但是,黎晓燕却利用王德明的信任,不断以各种理由向王德明借钱,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15年9月,黎晓燕一共向王德明借款93400元。后来,王德明要求黎晓燕偿还借款,黎晓燕也予认可,在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得到确认。2、王德明处于追求黎晓燕,黎晓燕向王德明借钱,根据日常的生活习惯,王德明不可能要求黎晓燕出具借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方式,双方的借款关系就应得到确认。黎晓燕辩称,1、2013年,黎晓燕与王德明通过网络认识后,于2013年9月10日在思唐镇文化街国江大楼负楼租住房屋一套以供双方居住,直至2015年9月1日。双方既然是同居关系就必须承担责任和义务,王德明的所谓借款,无凭无据。2、王德明打给黎晓燕资金累计40000余元,属于同居期间的各项费用支出。且黎晓燕从未使用过农村信合账户。3、王德明提供的聊天内容不能视为黎晓燕的借款依据。王德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黎晓燕偿还王德明93400元;本案诉讼费由黎晓燕承担。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3年,王德明与黎晓燕通过网络认识,双方相互爱慕,从网友发展到恋人关系。两人在相互来往中,王德明时常到思南来看望黎晓燕,二人偶尔同居生活。在交往过程中,王德明时常给黎晓燕一些生活费用。2015年9月,王德明与黎晓燕因事发生矛盾,两人结束了恋人关系。事后王德明认为,其与黎晓燕交往过程中,给黎晓燕的钱系借给黎晓燕。为此诉至法院。一审另查明:王德明与黎晓燕在交往过程中,均系单身。一审法院认为,王德明对其起诉黎晓燕民间借贷纠纷的事实,未向法院提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王德明虽提交了一些银行汇款单和取款凭证,但是也不能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王德明诉称其借给黎晓燕的款项,多达十几次,均未要求对方书写借条,与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不符。王德明与黎晓燕恋爱期间发生的经济往来所支付给黎晓燕的生活费用,应视为赠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故王德明起诉要求黎晓燕偿还934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王德明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王德明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德明与黎晓燕通过网络认识,从而发展成恋人关系,王德明在2013年至2015年间,多次向黎晓燕汇款。现王德明以民间借贷关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黎晓燕偿还借款93400元,在黎晓燕不认可涉案款项系借款的情况下,王德明应当举证证明借贷的合意和借贷的事实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王德明除向法院提供打款的相关材料以外,不能提交能够证明或者印证其与黎晓燕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其提供的汇款凭证和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实与黎晓燕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王德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王德明提出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黎晓燕向王德明借款事实客观存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王德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30元,由王德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永琴审 判 员 倪庆飚代理审判员 付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慧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