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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庆中油庆瑞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庆中油庆瑞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605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中心村。法定代表人赵立志,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大庆中油庆瑞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铁人生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利尧,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岗人社监罚字【2016】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赵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月红、王秀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对该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要求被执行人七日内支付拖欠金煜航等49名工人工资1042189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由于部分工人已申请劳动仲裁,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拖欠金煜航等36名工人工资755838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大庆中油庆瑞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755838元。审 判 长  赵 伟人民陪审员  刘月红人民陪审员  王秀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