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1执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崔志荣与长治县西池乡彭家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志荣,长治县西池乡彭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1执163-1号申请执行人:崔志荣,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治县。被执行人:长治县西池乡彭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彭忠义,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志荣与被执行人长治县西池乡彭家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茹海峰审判员 王潞伟审判员 刘建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潜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