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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8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蔡海妹与燕春元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海妹,燕春元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8民初1963号原告蔡海妹,女,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燕春元,女,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潮白河英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海妹与被告燕春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海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海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