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8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蔡海妹与燕春元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海妹,燕春元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8民初1963号原告蔡海妹,女,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燕春元,女,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潮白河英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海妹与被告燕春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海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海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