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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39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永华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3961号之一移送部门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永华,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120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王永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永华立即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8000元,但被执行人王永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6年9月30日、10月19日查询被执行人王永华的财产情况,除被执行人王永华有少量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永华有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财产信息;2、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王永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琨臻代理审判员  尤夏冰代理审判员  黄艳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