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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终3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唐某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30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乙。上诉人唐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唐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4民初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某甲于2016年10月25日以需调整案由及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唐某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某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唐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璐代理审判员 高 雁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慧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