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3民初6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官思英与张文锋、邹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思英,张文锋,邹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3民初6529号原告:官思英,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张文锋,男,民族不详,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邹勇,男,民族不详,住湖南省双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官思英诉被告张文锋、邹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官思英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文锋、邹勇的起诉及诉讼请求。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思英撤回对被告张文锋、邹勇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官思英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陈素娟人民陪审员 罗润洪人民陪审员 尹志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泽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