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1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胡志与付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1执422号申请执行人胡志,男,32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被执行人付明,男,33岁,汉族,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泉矿机电队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申请执行人胡志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满洲里市人��法院(2016)内0781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明给付欠款86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付明除工资收入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每月工资收入为1900元,除预留生活费、抚养费外,剩余700元,多起案件共同执行该款项,本案自2016年11月起每月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100元至还清8600元欠款为止,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1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崇 镇审判员 杨俊���审判员 宋 圣 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增 印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