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4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一份与赵志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份,赵志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4667号原告:陈一份,男,1948年5月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赵志奉,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陈一份与被告赵志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陈一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一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戚静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