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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3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前涛与李如意、陈安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前涛,李如意,陈安丰,黄石市黄石港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恒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3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陈前涛。被执行人:李如意。被执行人:陈安丰。被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园路47号。法定代表人陈安丰,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石市恒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259号。法定代表人王利前,系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律效力的(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837号民事调解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行人李如意、陈安丰、黄石市黄石港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恒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261983.19元[含借款本金1031241.46元、利息71290.73元(计算至2016年10月16日止)、律师费12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4580元、执行费1487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金 晖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