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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6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振花与王存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补正笔误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6590号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对原告杨振花与被告王存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659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蕉民初字第6590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何时芳”名字有误,原为:“何时芳”,应更正为:“王存锦”。审判员  孙长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国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