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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财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孙红星与陈明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红星,陈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财保108号申请人:孙红星,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海伦市海伦镇。被申请人:陈明星,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海伦市。申请人孙红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明星在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100,388.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孙红星以其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陈明星转移财产,使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明星在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100,388.00元,期限为自2016年10月25日始至2017年10月24日止。二、查封申请人孙红星所有并提供担保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期限为自2016年10月25日始至2018年10月24日止。案件申请费1,013.00元,由被申请人陈明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李福坤审判员  韩激光审判员  佟 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