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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5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郝某与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5421号原告:郝某某,汉族,女,1982年3月生,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赵云、赵勇,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性律师。被告:弋某某,汉族,男,1967年4月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郝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春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