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6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郑跃洁、林文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郑跃洁,林文清,阮志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809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70736460B,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88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辉,系该行新前支行信贷员。被告:郑跃洁,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林文清,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阮志渊,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郑跃洁、林文清、阮志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于同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4元,减半收取2217元,由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 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高玲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