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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执保12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杜民英与张新院、程学垒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民英,张新院,程学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保127号之四申请人:杜民英,女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张新院,男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程学垒,男性,汉族,住东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3日生效的(2016)鲁1728财保361号之一裁定书,解除冻结被申请人程学垒所有的位于党校片区(评估号4-115)号房屋拆迁补偿款4万元一年。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部分保全完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执保1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谷振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