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1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木生与李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木生,李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1393号原告:王木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被告:李翠兵,1985年2月8日,身份证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木生诉被告李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木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1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 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米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