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2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反修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反修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82刑初271号公诉机关当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反修。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当月11日被取保候审。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当阳检刑诉(2016)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反修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德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反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李反修酒后到当阳市城区长坂坡大药房旗舰店买药时,与该店员工发生争吵。李反修为发泄不满情绪,又不断大声吵闹,并用凳子将店内一护肤品专柜砸坏,用脚将药店玻璃门踢破。李反修被接警民警带走调查后,于次日因寻衅滋事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实际执行八日。经鉴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4290元。同时查明,2016年7月7日,李反修已赔偿被砸药店经济损失共计4300元,药店对李反修予以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反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当阳市公安局传唤李反修调查的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张某甲对李反修照片的辨认笔录,当公(玉)行罚决字(2016)3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当价认证字(2016)54号关于被毁坏公私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李反修的赔偿凭据及谅解说明,证人张某甲、简某、徐某、张某乙的证言,受损药店负责人张宏彬的陈述,被告人李反修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反修酒后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毁损公私财物价值达4290元,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反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第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及《最高人民法院、﹥》第第一项、第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反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祝兆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童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