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5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张秀玉、陈贵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玉,陈贵槐,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5053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玉,女,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成洁,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贵槐,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李俊,女,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张秀玉与被执行人陈贵槐、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执00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贵槐、李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张秀玉借款本金3955666.67元及利息(其中200万元本金按照月利率1.5%,另1955666.67元本金按照月利率2%,分别从2015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偿还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款,亦未申报有关财产状况。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查询瑞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陈贵槐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安宁路XX号的房产,被本院依法公开拍卖以855000元拍卖成交,不足以支付抵押债权,被执行人李俊名下无房产信息。查询瑞安市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李俊名下有牌照为浙C×××××别克牌轿车,被执行人陈贵槐名下有牌照为浙C×××××五菱牌轿车。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陈秀平、陈秀芬与申请执行人张秀玉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案外人陈秀平、陈秀芬分别于2017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0日、2018年6月30日、2018年12月30日、2019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0日、2020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0日、2021年6月30日、2021年12月30日分别偿还20万���,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要求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不对被执行人陈贵槐、李俊采取包括查封财产、冻结存款、列入黑名单、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并要求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案外人对本案提供担保,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本案全款本息申请继续执行。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50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杜荣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阮选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