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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字第7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关志罡与张红、高志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志罡,张红,高志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字第7658号原告关志罡,男,汉族,系个体业者,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张红,女,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高志利,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志罡诉被告张红、高志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关志罡于2016年5月1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张红、高志利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他相应的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李凤杰名下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某路x号建筑面积为108平方米房屋作为担保。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依法作出(2016)辽0102民初5868号裁定书。现因原告关志罡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被告高志利、张红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及其提供的担保的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关志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告高志利、张红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二、解除担保人李凤杰名下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某路x号建筑面积为108平方米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鹏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