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其洪与李其兵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其洪,李其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李其洪,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李其兵,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李其洪与李其兵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二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本院于2015年12月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李其洪以被执行人李其兵现有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6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李其洪以其与被执行人李其兵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华兵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