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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向铁兰与肖大学、宋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铁兰,肖大学,宋迪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02民初2274号原告:向铁兰,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大学,居民。被告:宋迪春,居民。原告向铁兰与被告肖大学、宋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向铁兰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铁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铁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计1280元,由原告向铁兰负担。审 判 员  吴廷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