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02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向铁兰与肖大学、宋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铁兰,肖大学,宋迪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02民初2274号原告:向铁兰,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大学,居民。被告:宋迪春,居民。原告向铁兰与被告肖大学、宋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向铁兰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铁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铁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计1280元,由原告向铁兰负担。审 判 员 吴廷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