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罗望雄与黄本地、朱颖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望雄,黄本地,朱颖,湖南胜芝化工有限公司,龚苍海,涟源市伏口镇温泉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832号申请执行人罗望雄,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黄本地,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朱颖,女,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峰县。被执行人湖南胜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停弦渡镇红岩一组。法定代表人:黄本地,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龚苍海,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涟源市伏口镇温泉煤矿,住所地为娄底市伏口镇温泉村。执行事务合伙人:龚苍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涟民一初字第9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黄本地、朱颖、湖南胜芝化工有限公司、龚苍海、涟源市伏口镇温泉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本地、朱颖、湖南胜芝化工有限公司、龚苍海、涟源市伏口镇温泉煤矿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如下义务:1、偿还罗望雄借款本金168万元,支付以168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8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本案受理费99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黄本地、朱颖、湖南胜芝化工有限公司、龚苍海、涟源市伏口镇温泉煤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查明被执行人黄本地、朱颖、湖南胜芝化工有限公司、龚苍海、涟源市伏口镇温泉煤矿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罗望雄与被执行人黄本地、朱颖、湖南胜芝化工有限公司、龚苍海、涟源市伏口镇温泉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