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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志迁与被执行人张军、张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迁,张军,张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71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迁,男,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职员,住前郭县。被执行人张军,男,196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前郭县。被执行人张彦龙,男,197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迁与被执行人张军、张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前民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生效后,申请人王志迁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50000及利息,申请执行费66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3)前民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汉全审判员  范伟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法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