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15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信伯,上海锺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集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5357号原告:唐信伯,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通北路XXX弄XXX号。被告:上海锺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景星路XXX号XXX号楼XXX室。法定代表人徐耀昌,董事长。被告:上海集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XXX号XXX楼。法定代表人徐耀昌,董事长。被告上海锺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集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伟,上海桥盛拆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上海锺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集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炘,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信伯诉被告上海锺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集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唐信伯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信伯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上海锺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付 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宇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