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6民初2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山东润峰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孚安科技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润峰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孚安科技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2794号原告山东润峰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润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田家玉,董事长。被告江苏孚安科技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新甘泉东路58号。法定代表人严加春。苏孚安科技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润峰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江苏孚安科技能源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账户(账号40×××97)内的存款、在中国农业银行邗江支行账户(账号10×××61)内的存款,冻结价值为130000元。原告山东润峰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泰康路西侧1509.0平方米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微国用(2009)第0826000016**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润峰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江苏孚安科技能源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账户(账号40×××97)内的存款、在中国农业银行邗江支行账户(账号10×××61)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价值为1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珍如 来自